隨著汽車租賃行業新規于2021年4月1日起實施,未備案企業將面臨將近3萬元的罰款。中小租賃企業將面臨怎樣的困境?新規實施后,私家車能否繼續運營?車輛的財產是否改為租賃后保險并相應改善?二手車的殘值會降低嗎?中小企業融資難。他們能否獲得金融機構的支持,以公司名義申請貸款?面對復雜的市場競爭,如何以低成本獲得客戶?新規實施后,租賃車輛上當受騙是否仍難立案?等等,都是橫擺在租賃企業面前解決的問題。
然而,生活還需要繼續。當務之急是解決車輛租賃率低的問題??驮磸哪睦飦??很多企業都忙了一年又一年的年終盤點。他們似乎每天都很忙。但是,平臺傭金罰款、人事費、車輛折舊費、融資費、房租、辦公費都被剔除,他們既不賺錢,也賠錢。這不包括被騙車輛的損失。
事實上,汽車租賃行業比較痛的兩點是風控和客源。風險控制問題很難解決。信用租賃具有一套風控閉環,有效降低了租賃企業的風險。以客源分流為主,啟動信用租賃出行分流系統。它為管理提供了依據,但水平還不夠高汽車租賃作為我國新興的交通服務業,是滿足人民群眾個人出行、商務活動和重大社會活動需要的重要交通方式,是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。這是交通運輸部對蘭州汽車租賃行業的表態。
1998年,原交通運輸部、原國家計委聯合制定并發布了《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》。但2004年實施的《道路運輸條例》并未對汽車租賃業務進行調整。到2007年,《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》將被廢止,失去了國家層面的管理依據。
2011年,交通運輸部發布了《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通知》(交建發[2011]147號),但這還不足以成為行業管理的依據。文件要求,“各地要加快研究制定汽車租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,納入道路運輸法規體系”。
將汽車租賃納入地方法規《道路運輸條例》的地方確實很多,如廣東、江蘇、浙江等地;也有許多地方政府的專門法規《汽車租賃管理辦法》,如北京、重慶、昆明、長春等地但這些地方性法規還不夠統一,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汽車租賃業的發展,特別是行業的規模和網絡。
該方法的適用范圍較窄,但適用范圍較明確《管理辦法》第二條第二款將“小微客車租賃經營服務”定義為:“小微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,向承租人交付9輛及以下小客車使用并收取租賃費”,這就將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限制在9輛及以下小客車的租賃范圍內。這個范圍有點窄。
如果國辦“三定條例”賦予交通部門汽車租賃經營權,則包括各類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,而《管理辦法》僅對9輛及以下小客車的租賃經營進行了規范。交通運輸部是否也會對“10輛以上大中型客車”和貨車租賃作出規定?如果不再成立,除9輛小客車和小客車外,其他汽車的租賃仍處于不可磨滅的狀態。這是一個客觀的市場,估計“合規”的自我監管將不可能實現